试题要求

(多选题)刘三妹生病期间,其一儿(25岁),一女(15岁)都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是云山医院负责了刘三妹生前的全部医疗费用,刘三妹死前留下遗嘱,自己的一套房子(与其老伴共同所有,老伴已去世)全部捐献给国家,不留一分钱给子女。按照《继承法》等相关法律,下列做法或处理得当的有(  )。

  • A. 因为有遗嘱规定,所以刘三妹的子女不得得到任何继承
  • B. 刘三妹的子女可以和母亲一起继承原属父亲的那部分房屋所有权
  • C. 房屋捐献给国家后,要先偿还医院债务,再履行继承
  • D. 凡是未履行赡养义务者,一律不得继承遗产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遗产的处理

考点简介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遗产的处理》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BC
解析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刘三妹的儿子25岁,女儿15岁,很明显女儿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因此,女儿应当分得遗产。A、D项说法错误。刘三妹的房屋是其与老伴共有,老伴去世时,房屋的一部分应由其老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刘三妹与刘三妹的子女共同继承,B项说法正确。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即使房屋捐献国家也不得妨碍清偿医院的债务,C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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