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某甲与某乙(女)结婚五个月后,乙怀孕,某甲病故。当时,甲、乙共有财产18000元,某甲之父丙提出与乙平分。乙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请问: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如何处理?(  )

  • A. 乙和丙平分,各9000元
  • B. 乙得12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 C. 乙得6000元,丙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 D. 乙得12000元,丙得6000元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遗产的处理

考点简介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遗产的处理》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本题应当先将甲乙共有财产的一半分给乙,即9000元。剩余的9000元,乙得3000元,丙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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