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65岁的甲遭遇车祸,危急情况下,在医院留下口头遗嘱,将属于自己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留给大儿子丙,对其他财产未作处置。后甲安全脱险,恢复正常,将此事忘得一干二净。甲75岁时去世,经核查,甲除了上述房产外,还与老伴乙共有存款100万,甲还有二儿子丁,丁妻正怀孕。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甲的自有房产(价值100万)应当归大儿子丙
  • B. 老伴乙和儿子丙、丁应当各拿到约66.7万
  • C. 丁妻腹中胎儿属于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 D. 老伴乙应当获得100万,儿子丙和丁各获得50万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遗产的处理

考点简介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遗产的处理》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项错误,《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甲的口头遗嘱无效,该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C项错误,《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胎儿并不是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B项错误,D项正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此案遗产分割具体应为:存款100万中,本身有属于乙的财产50万。甲的遗产包括存款50万和房产100万。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共有配偶乙、儿子丙和丁,三人各自可以拿到50万遗产。因此乙总共分到100万,丙和丁各分到50万。 故正确答案为D。

同类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