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张某与王某(女)结婚五个月后,王某怀孕,张某病故。当时,张某和王某共有财产18000元,张某之父提出与王某平分。王某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这笔财产权的处理应是( )。

  • A. 王某和张某之父平分,各9000元
  • B. 王某得12000元,张某之父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 C. 王某得6000元,张某之父得6000元,为胎儿保留6000元
  • D. 王某得12000元,张某之父得6000元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遗产的处理

考点简介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遗产的处理》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虽然王某腹中的胎儿尚未出生,但是出于对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张某和王某共有财产18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先分得一半即9000元,其余9000元作为张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某的妻子王某、张某的父亲、胎儿均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分张某的遗产9000元,即王某继承3000元、张某之父继承3000元,胎儿继承3000元。 综上,王某得12000,张某之父得3000元,为胎儿保留3000元。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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