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 A. 甲,被判无期徒刑,服刑时怀孕6个月
  • B. 乙,被判无期徒刑,服刑过程中母亲病重,无其他人照顾
  • C. 丙,被判拘役,罪刑较轻不致危害社会
  • D. 丁,被判有期徒刑10年,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执行

考点简介执行,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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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A项虽被判无期徒刑,但属于第二项规定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B、C两项均不符合法定情形;D项,需确保丁不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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