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某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5年,在服刑期10年时,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14年。但检察院认为减刑不当,向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就此给予书面答复,没有更改裁定。上述案例中,何处程序违法?(  )

  • A. 第二次减刑后没有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 B.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不当,没有以抗诉的形式提出
  • C.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书面纠正意见没有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 D.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纠正没有先予执行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执行

考点简介执行,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执行》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执行》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故本题答案为C。

同类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