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的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对于判处拘役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 B.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人民法院予以监督
  • C.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D. 没收财产的判决,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执行

考点简介执行,为法律名词,原义是指贯彻施行;实际履行等。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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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br][/br]B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br][/br]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br][/br]D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br][/br]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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