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该法第7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本案中,检察机关只是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而不是检察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故A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吴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且将赃物全部追回,可以认为对吴某采取取保候审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故B项不足以佐证此专家的观点。本案中,案情清晰吴某符合逮捕条件,又因本案情况特殊,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故C项最能佐证此专家的观点。D项本身说法错误,不是“应当”。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