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张某,25岁,和女朋友在公交车上发生争执,殴打其女友,他人纷纷出言相劝,张某不听劝阻,欲泄其愤,张某叫公交车司机停车,司机以没有到站点为由拒绝停车,张某于是上前抢夺司机方向盘、变速操作杆,想迫使司机立即停车。乘客李某立即上前制止,张某反抗挣扎,在挣扎过程中,李某致使张某手臂轻伤。公交车上其他乘客遂报警,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年前刚刑满释放。 对于张某抢夺方向盘、李某上前制止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 )。

  • A. 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构成紧急避险
  • B. 张某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 C. 张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李某构成紧急避险
  • D. 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构成正当防卫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危害公共安全罪

考点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等。[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A项错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某没有驾驶机动车,不成立危险驾驶罪。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其避险对象应当是无辜的第三者,张某是造成他人人身安全受危险的行为人而非第三方,李某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 B项错误,《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已经或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张某抢夺方向盘和变速操作杆的行为并没有达到破坏以致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程度,不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行为。张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是对安全驾驶的不法侵害行为,李某因制止张某的行为而致张某轻伤的行为应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C项错误,《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成立需要以特定的交通设备为犯罪对象,张某抢夺的方向盘和操作杆不是特定的交通设备,其抢夺的行为也非破坏,故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李某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D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某成立正当防卫。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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