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等;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等等。
1、放火罪: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区别放火罪与失火罪:
(1)关键是行为人罪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
(2)放火罪为危险犯,失火罪为结果犯,失火行为必须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关键看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4、放火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界限:应当按照破坏交通工具等罪论处,不再定放火罪。
1、【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