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出资购置房屋一套,由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已经心存芥蒂,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私下将该房屋通过中介以市场价转让给并不知情的丙,在乙得知此事时,丙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依据我国法律,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 乙可以追回房屋
  • B. 甲的转让行为无效
  • C. 丙的过户登记无效
  • D. 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合同的效力

考点简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合同的效力》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A、C两项错误,房屋是甲乙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形下私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丙不知情是为善意,市价为合理价格,丙已经支付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善意取得的四个要件均已齐备,因此丙过户登记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权,原权利人乙无权追回房屋。 B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可见,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若不存在其他瑕疵,为有效合同,因此甲的转让行为本身有效。 D项正确,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乙可以向甲主张赔偿。 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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