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 银行。2016 年4 月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 年4 月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_经济法基础_360考试网
试题要求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 银行。2016 年4 月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 年4 月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 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无效

B. 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 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

D. 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CD
解析:
选项AC: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选项B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考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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