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 银行。2016 年4 月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 年4 月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_经济法基础_360考试网
试题要求
(不定项选择题)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 银行。2016 年4 月1 日,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 年4 月1 日、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 万元后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未记载背书日期。丙公司持票到P 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 银行提示付款

B. 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 年4 月2 日起10 日

D. 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 年4 月1 日起10 日

答案解析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2016 年4 月1 日)起10 日。
考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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