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不久,甲与乙在共同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应该由:

  • A. 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 B. 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 C. 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 D. 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简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除了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外,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其合伙人也可能承担有限责任。[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普通合伙企业》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普通合伙企业》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常识,涉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关知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因此,ABC项不符合题意。 故正确答案为D。

同类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