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责任部门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
1、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1、书写规则:
(1)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如“中办发[ ] 10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2、位置:
(1)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
3、发文字号示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