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证据: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1、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补充知识】
(1)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故又称为非第一来源的证据或派生证据。
(2)直接证据,是指无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逻辑推理,即可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反证,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该事实不存在或不真实而提供的证据。
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3)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作证: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2)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3)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5、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6、证人:
(1)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2)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7、勘验物证或者现场:
(1)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2)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3)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