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商法。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A项正确,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B项正确,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C项正确,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
D项错误,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故正确答案为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