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多选题)某日,因抢占煎饼摊位,李某与刘某发生口角后,李某使用钢筋棍与刘某使用遮阳伞把互殴,互殴中李某将刘某打致右上唇贯通伤、右眼框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后来李某被民警传唤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李某未赔偿刘某的经济损失。下列关于这一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 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应予刑罚处罚
  • B. 李某持械致伤被害人,应予从重处罚
  • C. 李某构成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 D. 在此案中刘某一定不具有过错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自首+立功

考点简介自首的含义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对于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为。[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自首+立功》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自首+立功》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 A项正确,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故意伤害刘某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标准,因而应予刑罚处罚。 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李某持钢筋棍殴打刘某,致使刘某身体伤害,手段恶劣,应予从重处罚。 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题中,李某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而非自动投案,因而不属于自首。 D项错误,李某与刘某斗殴造成刘某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存在相互斗殴,对损害结果均有过错。 故正确答案为AB。

同类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