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温某因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后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抢劫行为,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成立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以外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包括同案犯犯罪行为。温某供述的是同案犯冯某的抢劫罪行,且未协助抓捕,不属于立功。
因此,题干中温某的行为只成立自首,不成立立功。
故正确答案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