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

  • A. 犯罪中止
  • B. 犯罪预备
  • C. 犯意表示
  • D. 不构成犯罪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考点简介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通关特训题库 第3关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常识。 A向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题干中某甲并未实施犯罪,不在犯罪过程中,不属于犯罪中止。 B项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行为人在此阶段上,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即明知其预备行为是为侵害某种客体制造条件,并希望以此保证犯罪的既遂;客观方面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某甲主观上寻求“报复”,客观上“身带匕首”,其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C项错误,犯意表示又称“犯意流露”,是指以口头、文字或者其他方式对犯罪决意的单纯表露,属于思想范畴,尚未开始实行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的区别在于有无预备行为。题干中某甲身带匕首,发生了实际的犯罪预备行为,不属于犯意表示。 D项错误,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预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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