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水泥厂和乙印刷厂是位于汶河上游的两个企业,平日的生产废水都排向该河,后导致下游张三家鱼塘的鱼全部死亡,给张三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 A. 甲和乙都要承担张三的损失
  • B. 张三应该对其鱼死亡和甲乙企业排泄废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C. 甲和乙应该对鱼死亡和甲乙企业排泄废水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D. 如果张三家鱼的死亡是由第三人的过错污染造成的,甲乙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追偿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考点简介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答案解析

答案B
解析A项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项错误,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C项正确,如前所述,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该由污染者来承担责任。 D项正确,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故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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