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多选题)甲写了一篇泄露乙隐私的博文,放在丙网络的博客上,乙则发现后就立即通知丙删除,但丙置之不理,致使乙的名誉受损。关于乙人身损害责任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独自承担,丙不承担
  • B. 甲对通知前的损害承担单独责任
  • C. 甲和丙各自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 D. 甲和丙通知后承担连带责任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考点简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A项错误,甲和丙通知后承担连带责任。 B项正确,在乙通知丙删除博文之前,并没有理由证明丙对此知情,故丙不应对通知前的损害承担责任,应由甲独自承担。 C项错误,D项正确,乙发现后立即通知丙删除相关内容,但丙置之不理,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由于丙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所以丙需要对通知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甲承担连带责任。 故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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