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结婚时,小周和妻子小赵书面约定,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婚后,小赵要求孩子姓赵,小周坚决反对。此后,二人矛盾不断升级,最终导致离婚。在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小周偷偷变卖该房产,将所得房款用于经商。关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 A. 小周经商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
  • B. 小赵侵犯了丈夫小周的姓名权
  • C. 变卖前的房产为小周个人财产
  • D. 小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家庭关系

考点简介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家庭关系》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家庭关系》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 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题中,小周和妻子小赵书面约定,自己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为夫妻共有,因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小周在办理离婚期间变卖房产进行经商,所得收益依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经商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B项错误,所谓姓名权,是指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本题中,婚后小赵要求孩子姓赵,小周坚决反对,这是关于父母对于子女的命名权的争议,因此小赵并没有侵犯丈夫小周的姓名权。 D项错误,题干的表述并没有体现出小周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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