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要求

(单选题)1992年甲将自己的3间私房作价2万元转让给乙,乙略加修缮,居住1年后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丙,丙居住1年后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以上几次转让均未办理私房过户手续。在丁居住其间,房屋所在地被该城市规划为对外经济开发区,该房屋价格涨至20万元,甲、乙、丙、丁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所有权应属于(  )。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试题考点

考点名称物权

考点简介物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查看详情]

考点通关《物权》通关特训题库 第1关  《物权》通关特训题库 第2关

答案解析

答案A
解析参考答案:A 答案解释:A。解析:《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题中,房屋的几次转让都没有经过法定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应属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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