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结合公文实践中的使用习惯,可知: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是特殊情况中,为了更好的揭示公文的中心,在几种情况下,可以出现标点符号。
1、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2、可以出现标点符号的情形。
3、主送机关中的标点符号:相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不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
一、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根据《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结合公文实践中的使用习惯,可知:标题中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但是特殊情况中,为了更好的揭示公文的中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出现标点符号:
1、法律、法规、规章,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书名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人民日报>杂志征订工作的通知》
2、公文标题中出现的简称或具有特定含义的词语应使用引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的批复》
3、当公文标题或者标题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释或说明时要用括号。
(1)一种是括号里的内容是对整个公文标题的注释或说明,它与标题同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此时,不能将括号里的内容写在书名号之外。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2)另一种是括号内的内容是对标题中某一部分的注释或说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
4、有些符号如连接号、间隔号等不能随意删除。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机动车排放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我的梦·中国梦”第八届齐鲁少年儿童书信文化活动的通知》
二、主送机关中的标点符号。
对于主送机关的书写可以参照范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做题时需要特别注意所使用的标点符号,两个机关之间所用的标点符号必须符合的原则是:相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不同性质的机关之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