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是指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行文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的正确,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从而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1、其他行文规则: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不得联合行文+可以相互行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2、口诀:同级机关才联合,内部职权各自行。
1、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
2、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3、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例如: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作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向对方行文。
4、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政府的工作部门中有办公室和其他的内设机构,如市公安局内不仅设有办公室,还设有财务、人事等部门,也只有办公厅(室)可以对外正式行文,财务、人事等部门则不可以对外行文。
5、记忆口诀:同级机关才联合,内部职权各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