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规则是指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行文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的正确,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从而提高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下行文规则: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下指令性文件+多部门事务要协商一致+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双重领导的下级必要时抄送。
1、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
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理解:主送给需要办理公文的机关C,其他机关可以抄送;如果是重要行文,一定要抄送给其直接上级机关B。
2、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和政府下指令性文件。
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需注明己经政府同意。
理解:
①某省委省政府办公厅A在某省委省政府G的授权下可以向下级市委市政府B/C行文,但某省委省政府其他部门不得向B/C提出指令性要求(如后勤部门);
②需要政府审批事项,可以由G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教育厅)行文,但需标明经政府同意。
3.多部门事务要协商一致。
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理解:若某事物涉及某省教育厅A和某市政府C两个机构,A/C不得单独向B行文,需要协商一致;若擅自行文其上级机关省政府应当纠正或者撤销。
4、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理解:上级党委部门A可以向下级党委部门C行文;上级政府部门B可以向下级政府部门D行文。
5.双重领导的下级必要时抄送。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理解:B有两个上级A和C,当A向B行文时,必要时抄送给B的另一上级机关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