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遵循的法定原则、次序和方式。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一种。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刑事被告人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的人的案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不同于成年人,因此应规定不同于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4、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5、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6、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与原则】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指定辩护】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对未成年犯罪人羁押措施的适用】
(1)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4、【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讯问与审判】
(1)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2)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3)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4)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5)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6)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
(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2)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6、【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7、【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