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1、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2)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3、【回避的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回避决定的效力】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5、【回避的复议】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6、【其他人员的回避】
(1)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