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刑事诉讼特有程序:侦查+提起公诉+死刑复核程序(特别注意: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诉讼程序中都存在)
2、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6、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职权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1)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2)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5、【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6、【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7、【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3)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8、【两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9、【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10、【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1、【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2)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4、【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5、【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1)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6、【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