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公务活动的合法、公正、有效执行,从而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从而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的各项具体罪名共计37项,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机关公务的合法、公证、有效执行以及国民对此的信赖,亦是对公民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现的个人法律权益的保护。
1、渎职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渎职类犯罪三大罪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一、渎职罪概述
1、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害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渎职罪的共同特征。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注意:而非国家工作人员。要小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犯罪主观方面:故意或者过失。
(3)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徇私情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类犯罪三大罪名。
1、滥用职权罪。
(1)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主要是四种情形: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情。例如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越权进行治安管理,显然就是滥用职权。
二是玩弄职权,违反程序规定,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不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同样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职权的滥用。
三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
四是放弃职责,故意不履行职务。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故意对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就是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罪。
(1)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玩忽职守即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
①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期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②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部分职权行为,但从总体上看,行为违反职责规定,草率从事、粗心大意、敷衍塞责,或者任意蛮干、独断专行、违背客观规律胡乱指挥。
3、徇私枉法罪。
(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这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3)行为含义:徇私枉法:无罪定有罪、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4)行为类型:①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②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③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
三、三大罪名区别。
1.从犯罪主体中看,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罪是属于故意,玩忽职守属于过失。
3.危害行为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在客观上表现为职责义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滥用职权则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超越限度或者没有限度地履行职责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徇私枉法罪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