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1、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的行为。
2、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一、概念
1、伪证罪。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的行为。
(2)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以及间接故意,所以当案件中描述为翻译人员、记录人员或者鉴定人员对于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自身业务能力不足而做出的不正确的翻译、记录或者鉴定,或者因为对于案件的具体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从而提供了虚假翻译、记录或者鉴定以及证明的,不构成伪证罪。
(3)刑法法条: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窝藏包庇罪。
(1)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具有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任何一种行为,便可以成立本罪。在确定具体犯罪行为的罪名时,可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来使用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3)刑法法条: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不是量刑身份)
(3)行为含义: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
(4)行为提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使司法机关在查找赃物的过程中增添了障碍的,采用任何方法,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的性质的,均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包括接受犯罪分子赠送的赃物。
(5)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6)刑法法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区别。
1、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
(1)时间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发生时间没有限制,只要是在犯罪人实施犯罪之后的时间都可以;但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在司法程序过程中。
(2)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此罪;但伪证罪的责任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3)犯罪所针对的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但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进入司法程序进行审判的犯罪人。
(4)实施的客观犯罪行为不同,窝藏包庇罪是通过帮助犯罪人隐匿或者脱逃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而伪证罪主要通过掩盖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将这些犯罪情节消除或者删改。
2、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
(1)伪证罪的对象是人犯,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任何公民。
(2)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重要情节做伪证,诬告陷害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伪证罪发生在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诬告陷害罪发生在立案侦查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