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实施拒绝扶养,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
1、虐待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
2、遗弃罪:典型的不作为+侵害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
1、【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1)本罪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是家庭成员。该“家庭成员”可以作扩大解释,可包括长年共同生活的管家、保姆和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
(2)该罪的成立要求持续性要件,也即要求经常实施,偶尔一次不构成该罪。
(3)“致使被害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虽然被害人自杀与虐待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仍视为结果加重犯。
2、【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本罪侵害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身体健康权。
(2)注意:本罪侵害的法益不是家庭关系。本罪不是家庭犯罪,而是人身犯罪,本质是将需要扶助的人置于不受保护的状态,进而使其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的犯罪。
(3)行为主体: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也即具有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就是一种作为义务。是否有扶养义务,可根据总论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来源来判断。常见的作为义务:
①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主要是指亲属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义务。
②基于合同行为产生的义务。例如,受雇保姆对婴儿的照顾义务。
③基于业务所产生的义务。例如,孤儿院、养老院、精神病院、医院的管理人员对所收留的孤儿、老人、精神病人、患者具有扶养义务。
可见,扶养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不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因此,本罪的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不要求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例如,某孤儿院院长用卡车将低能儿抛弃到市郊,构成遗弃罪。
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方式有:
例1,甲将婴儿放到民政局门前。
例2,甲离家出走,不管家中的婴儿。
例3,甲开车不慎撞伤乙,驾车逃逸,不管受伤倒地的乙。
可见,不履行扶养义务(作为义务)的方式,既有积极的举动,也有消极的静止。但不能因此认为,遗弃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所以是不真正不作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