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一、职务任免。
1、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区别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
(1)委任制公务员,是指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并委派某人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公务员。
(2)选任制公务员,是指根据民意选举的方式而产生的公务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就是由全国人民大会选举产生的)。
(3)聘任制公务员,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而产生的公务员(小明被聘任为山东大学的客座教授)。
2、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3、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4、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职务升降。
1、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2、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3、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4、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5、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