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便利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 年第四季度零售商品取得收入103 000元,将一批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物业公司用于社区活动,该批商品的含税价格为721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计算甲便利店第四_经济法基础_360考试网
试题要求
(单选题)甲便利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 年第四季度零售商品取得收入103 000元,将一批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物业公司用于社区活动,该批商品的含税价格为721元。已知增值税征收率为3%。计算甲便利店第四季度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A. [103 000 + 721÷(1 + 3%)]×3% = 3 111(元)

B. (103 000 + 721)×3% = 3 111.63(元)

C. (103 000 + 721)÷(1 + 3%)×3% = 3 021(元)

D. [103 000÷(1 + 3%)+ 721]×3% = 3 021.63(元)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
外购的商品用于无偿赠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情形,计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售商品取得收入103 000 元为含税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时应进行价税分离。在本题中,甲便利店第四季度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03 000 + 721)÷(1 +3%)×3% = 3 021(元)。
考点:增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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