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_建设工程法规_360考试网
试题要求
(单选题)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与丙之间的债券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 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 甲与丙之间的债券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 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解析
答案:C
解析: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故B错,C正确。
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故A错。
甲将债权转让即与甲不再有关系,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故D错。
考点: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相似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