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的相对独立与分离。
1、秦朝:御史大夫+监御史。
2、汉朝:监察区+刺史(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3、宋朝:通判。
4、元代:御史台。
5、明朝:都察院。
1、战国时期。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2、秦朝。
(1)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
(2)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3、汉朝。
(1)西汉:汉武帝设13州为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
(2)东汉:刺史监察权进一步加强,并逐步增加了地方行政权和军权,东汉末年,刺史演变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
4、宋朝。
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5、元代。
(1)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
(2)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3)御史台是中央行政监察机关,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之一,负责纠察、弹劾官员、肃正纲纪。
6、明朝。
(1)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
(2)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3)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
(4)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