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至终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公文清退是指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其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公文的暂存,是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公文的销毁是指对公文进行毁灭性处理,目的在于防止泄密,以及减少没有利用价值的公文数量,便于归档,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文的清退或销毁,与其效力无关。
1、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至终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2、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3、清退保密文件时,要按原文标注密级处理,必须清退到公文处理有关部门统一处理,然后根据规定进行立卷和归档,经整理后,视情况对部分公文进行销毁。
4、公文的暂存,是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
5、公文的销毁是指对公文进行毁灭性处理,目的在于防止泄密,以及减少没有利用价值的公文数量,便于归档,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文的清退或销毁,与其效力无关。
6、销毀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毀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一、公文的撤销与废止。
1、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2、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至终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二、公文的清退、暂存与销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1、公文的清退
(1)含义:公文清退是指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关或其指定的有关单位,其目的在于保证重要公文或机密公文的安全。
(2)清退要求:清退保密文件时,要按原文标注密级处理,必须清退到公文处理有关部门统一处理,然后根据规定进行立卷和归档,经整理后,视情况对部分公文进行销毁。
(3)需要清退公文的范围:
①绝密公文
②有重大错漏的公文
③被明令撤销的公文
④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
⑤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的讲话稿
⑥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淸退的公文等。
2、公文的暂存:
(1)含义:公文的暂存,是指对既不应立卷归档或清退,又暂不宜销毁的公文,仍需再留存一定时期以备查用。
(2)暂存公文的范围:
①频繁查阅的已整理归档公文的重份文本与复印本;
②具有参考价值的公文、简报等;
③—时难以准确判定是否留存或销毁的公文;
④反映一般情况的公文、报表等。
3、公文的销毁:
(1)含义:公文的销毁是指对公文进行毁灭性处理,目的在于防止泄密,以及减少没有利用价值的公文数量,便于归档,一般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公文的清退或销毁,与其效力无关。
(2)应予销毁的公文主要包括:所有不具备留存价值的公文;无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在特殊情况下不马上销毁就将造成失密和严重损失的公文;一般性公文的草稿;印制公文过程中的校样、印版。
(3)销毁的步骤:公文销毀首先应经文书部门进行收集、清点、造册、送交办公部门领导审批、销毀等步骤。
(4)销毁公文的要求:
①销毀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毀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②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