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条,总体来说,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公文拟制:草拟与会签+审核与签发。
2、草拟——即起草公文,它是形成文件的首要环节。
3、会签——是持草拟的公文与有关部门会商审稿。
4、审核——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5、签发——由发文机关负责人负责签发。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一、草拟与会签。
1、草拟:也称拟稿,即起草公文,它是形成文件的首要环节。
(1)这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和业务性都很强的工作。
(2)与公文处理的其他环节相比,拟稿的工作内容较复杂,所花费的时间、精力相对较多。
2、会签:也称会稿,是持草拟的公文与有关部门会商审稿。
(1)所拟的公文,如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主办单位在文稿送审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会商审定,共同签发。
(2)会稿是为了保证文件质量,尊重机关职权,以便发文后能在执行中得到互相配合,更好地贯彻落实。
二、审核与签发。
1、审核:也称核稿,即在撰拟的文稿送交领导签发之前,对其所做的全面检查和修改。
(1)《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
(2)审核的重点:
①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②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③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④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⑤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2、签发:发文机关负责人对文稿审定后批注发文意见并签署自己名字的过程。
(1)签发是制文阶段的最后决定性环节。
(2)文稿经机关负责人签发后,稿本的性质有了质的改变,由原来的草稿变成了定稿。
(3)公文签发权限:
①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
②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
③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定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④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签发。
(4)根据签发人的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可分为:
①正签,签发人在自身法定职权范围内签发公文;
②代签,根据授权代他人签发公文;
③核签,又称加签,指上级领导人签发下级机关或部门的重要公文;
④会签,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行文时,由各机关的领导人共同签发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