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公文行文规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般规则、上行文规则、下行文规则、其他行文规则。
1、行文的一般规则: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2、越级行文的条件+规则。
1、行文规则:行文规则是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确保公文迅速而准确地传递,避免行文紊乱,防止公文“旅行”,而制定的控制行文数量、行文方向及行文方式的有关规定。
2、确有必要,讲求实效: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按权限行文,逐级行文: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4、越级行文的条件:
(1)遇有特殊重大紧急情况,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如逐级上报,可能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时;
(2)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重大问题;
(3)上级领导或领导机关交办,并指定越级直接上报的事项;
(4)对直接上级机关或领导进行检举、控告;
(5)直接上下级机关有争议,而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
(6)询问只有直接上级机关的上级机关才能答复的某些重要问题或事项,且这些问题和事项与直接上级机关没有任何联系的等;
注意:“请示直接上级机关,短期内未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不能越级行文,必须是多次请示之后,仍未能解决的事项才可以越级行文。
5、越级行文的规则:
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此时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也不是“必须”。因为除了检举、揭发上级机关和汇报的内容涉嫌国家机密以外,其他都需要抄送给被越过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