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1、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1、形式: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书写规则:
(1)推荐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2)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3)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3、位置: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35mm。
4、发文机关标志示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