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2、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3、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别注意:不得延长时间)
4、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
(1)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
(2)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3、口头起诉+法院当庭审理+另定日期审理:
(1)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2)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4、立案三个月内审结: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别注意:不得延长时间)
5、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