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5日+1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3、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
1、5日+15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答辩状:
(1)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有异议: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委托调查:
(1)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2)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3)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