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2、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5、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6、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1)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2)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撤诉处理+缺席判决: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不适用调解+可以调解: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3)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依据+参照: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第一审普通程序。
1、五日内+十五日内: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2)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3)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合议庭: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3、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4、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5、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6、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2)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7、公开宣告判决:
(1)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8、第一审判决:六个月内。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简易程序。
1、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3、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四、第二审程序。
1、15日内+10日内: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三个月内:
(1)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