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诉讼法。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1、保护合法权益制定此法: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行政诉讼法。
2、提起诉讼:公民、法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3、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5、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6、当事人+人民检察院:
(1)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2)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