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无需同时转让营业)
3、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2、注册商标的转让: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我国商标法允许商标权自由转让,无需同时转让营业。
(5)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①联合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②商标局对转让商标有审查否定权
③共同共有的商标,未经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转让
(6)注册商标的移转:商标权的转让是指商标权人死亡或消灭后,由其承受人承受商标权的法律事实。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1)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