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1、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2、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2、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3、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4、六个月+三个月:
(1)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二、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1、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十五日+九个月+三个月+三十日: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