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特别注意:没有科学性、经济性)
2、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主要情形:无再现性+违背自然规律+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者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测量人体或者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无积极效果。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特别注意:没有科学性、经济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补充知识:申请专利前必须进行经济分析,经济分析包括的内容:技术贸易、经济贸易、市场需求。
(4)专利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1)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3)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3、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两个解释】
(1)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指的是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2)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指的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4、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