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3、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1、【立法宗旨】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4、【立法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5、【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1)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6、【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3)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