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混淆行为:停、罚、没+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2、商业贿赂:没+10≤罚款≤300+情节严重,吊销执照。
3、虚假宣传:20≤罚款≤100。情节严重:100≤罚款≤200+可吊销执照。《广告法》处罚优先。
4、侵犯商业秘密:10≤罚款≤50。50≤罚款≤300。
5、不正当有奖销售:5≤罚款≤50。
6、诋毁商誉: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7、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10≤罚款≤50。情节严重:50≤罚款≤300。
一、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1、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二、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5、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6、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9、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损害了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故而需要民事赔偿优先,以调动其他经营者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积极性。同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损害竞争秩序,需要予以行政处罚。)